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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包括了哪些

2023-07-07 18:39:28来源:找法网

一、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包括了哪些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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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包括了:

1.职工债权;

2.利息请求权;

3.待定债权;

4.连带债权;

5.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;

6.连带债务的债权人;

7.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;

8.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;

9.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。

二、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

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如下:

1.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,最短不得少于30日,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。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。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,不必申报。

2.未到期的债权,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。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。无利息的债权,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。附条件、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、仲裁未决的债权,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。

三、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是否可重新申报

找法网提醒,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话也可以重新申报,重新申报的时间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。债权人没有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申报债权的,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相关的权利。

根据《企业破产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。

第五十六条规定,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,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,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;但是,此前已进行的分配,不再对其补充分配。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,由补充申报人承担。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,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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